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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能源法》立法工作再度起航

2016-7-28 11:31:21      点击:

《能源法》一直在修修改改的状态中,近年来的能源发展情况,再次把能源法推上了修改之路,争取早日让能源的发展有法可依。

  在8月下旬举行的“2015能源法年会”上,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、华北电力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教授周凤翱介绍称,在2008年《能源法(送审稿)》之后,今年《能源法》立法工作再度启动。课题组在上半年召开了几轮征求意见座谈会之后,在今年的7月和8月进行了两次集中《能源法》修改,后面还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。

  根据8月5日国家发改委的通报,《能源法》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”。

  由于《能源法》仍在修订中,距离报送国务院、全国人大审议仍需要时间。但相比往年,其进程无疑已在提速。

  “《能源法》曾由15个部门共同制定,起草之初就饱受部门及央企间利益博弈的影响。”一位参与《能源法》起草的专家称,不仅如此,由于已经出台的《电力法》《煤炭法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等下位法出台的年代背景目的不同,难以形成能源法律体系的“合力”,这种制度的缺陷也让《能源法》在突出宏观和整体性时困难重重。

  长期以来,能源行业的规章制度依赖于政府的“红头文件”。作为行业的基本大法,《能源法》的尽快出台,也契合了进行能源改革有法可依的现实需求。

  《能源法》大修

  “全面把握、突出重点是本次修改的原则。”据周凤翱称,在法条表述上,要增加可操作性、具体化,在框架要素的设计上将重点考虑中央关于能源发展的重要意见,将国家的基本能源政策法律化。

  据了解,仅第一条立法目的就要进行修改,将突出“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,促进能源产业发展、优化能源结构、提高能源效率,保障能源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”。

  另外,对于能源管理部门也会有所修改,原意见征求稿中将管理部门表述为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”,而本次修改将统称为“能源监管部门”,综合监管明确为国家能源局和发改委,专项监管为其他十几个部门。

  更为重要的是,本次修改将集中调整《能源法》与涉及能源行政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、生产流程的横向法律关系、以及能源对外合作的涉外法律关系三个大方面的关系。

  同时,涵盖到十三个“全局性”的法律问题,包括确立能源战略、体现能源战略方针和目标、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、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、能源战略与规划、规范能源开发生产、能源供应消费、能源安全保障、农村能源发展、能源科技进步、能源国际合作、政府监督管理体系、违法责任。

  同时,计划在修改中将上述法律问题总结建立十项法律基本制度。